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專利/106年專利師考試之專利代理實務(試題二-是否可准予更正之判斷)擬答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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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申請專利之發明一經公告後即與公眾利益有關,而經核准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公告於專利公報後,將溯自申請日生效,倘若允許專利權人任意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藉以擴大、變更其應享有之專利保護範圍,勢必影響公眾利益,而違背專利制度公平、公正之意旨。

故,按我國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又,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2),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4)

再者,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有關發明專利之更正事項,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係以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內容為判斷基準,其中,更正後請求項引進技術特徵後無法達成或減損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者,即屬實質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之態樣,而判斷各請求項之發明目的,係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並審酌說明書中所記載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認定該發明之具體目的。

() 應准予更正之申請
本更正案之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係將業已揭露於申請時之說明書與圖式之「輪椅扶手之可樞轉及伸縮的餐桌」之技術特徵,引入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故其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即更正並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亦屬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之更正態樣;又,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除使得輪椅增加可樞轉及伸縮的餐桌,有利置放物品之外,其仍可達成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之可避免雙腳滑落及有空間擺放雙腳之發明目的,即其並未無法達成或減損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目的,故亦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4項之規定,是以,應准予本更正案之申請。

() 應不准更正之申請
本更正案之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係將業已揭露於申請時之說明書與圖式之「口徑小於冰塊體積之穿孔之罩蓋,覆罩於刀具之上方」之技術特徵,引入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故其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即更正並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亦屬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之更正態樣;然而,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之飲品調理機因刀具組受到罩蓋覆罩,使得冰塊受到阻隔而不會遭到刀具組打碎,其係可調製出含冰塊之飲品,已無法達成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之飲品調理機可調製出冰沙之發明目的,故其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4項之規定,是以,應不准本更正案之申請。

參考資料
《專利法》第67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
智慧財產局之106年度新修訂專利審查基準及面詢制度宣導說明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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