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商標/台北101 v. 101名品會(連三敗)

【商標申請】
「101名品會」由2014年上櫃的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成立之電子商務網站,目標打造全台最大Outlet專屬網站,其於2014年12月以「101 名品會」提出註冊商標之申請,指定用於第025類(衣服等),並於2015年7月核准公告註冊為第1717610號商標(系爭商標)

系爭商標

【異議成立】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人)於2015年10月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

異議理由
(1) 系爭商標與「TAIPEI 101」、「台北101」、「101設計圖」商標相較(據以異議商標),均有著名並代表台北地標建築「101」,無論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均有相似之處,應屬構成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且二者指定使用之商品高度類似


(2) 台北101係一座傑出的地標建築,辦公樓中有國內外一流企業進駐,101商圈已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據爭商標經異議人投入大量之人力、物力及財力加以推廣、宣傳,已達到著名商標之程度,為相關消費者較為熟悉
據以異議商標之一

異議成立理由
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而據以異議商標為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著名商標,商標識別性高,應給予較大之保護,兩造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亦構成類似,故客觀上系爭商標自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情事,依規定應予以撤銷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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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願人)對上述異議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

訴願理由
(1) 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之阿拉伯數字「101」,為敘述建築物之樓層而生,僅代表一般數字之含義,且經關係人聲明不在專用之列,自不得以此主張排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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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爭商標由經特殊設計之數字「101」及中文「名品會」構成,其中「0」設計為靶心圖形,整體設計風格別具寓意,消費者當可輕易辨識其差異,不會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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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據以異議商標縱屬知名,也只建立在觀光建築或金融中心領域,並未擴張到其他商品或服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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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駁回理由
系爭商標之數字「101」雖經設計,然其外觀予人寓目印象仍為數字「101」,其與據以異議商標相較,均有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數字「101」作為商標圖樣中主要識別部分之一,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之際,實易誤認二者為相關品牌或系列商標,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故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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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敗訴】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對上述訴願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智慧財產局,參加人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理由
(1) 據以異議商標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其所表彰之信譽應已廣為我國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著名商標之程度,故具有高度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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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爭商標數字「101」,中間數字「0」雖設計為靶心圖形,而予人為圖案化設計之印象,然其經設計之數字「101 」所呈現之比例一致,並未有凸顯任一數字之態樣呈現,仍予人清晰可見為粗字體數字「101 」印象,而中文「名品會」,予人為傳達有關名品聚集之意涵,識別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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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兩造之商標亦指定使用於同一與類似商品或服務,客觀上系爭「101 名品會」商標自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兩商標為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而有關聯之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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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台異字第G01040618號,https://goo.gl/54gpYk
經訴字第10606307050號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https://goo.gl/RWJ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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