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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專利/專利權雖經舉發成立撤銷,仍須俟撤銷確定,專利權效力方得視為自始不存在

【前言】

極具商業價值的專利,通常都會不只出現有一件舉發案(前一陣子,本專頁也在討論我國單一專利出現最多舉發案的次數是?)。



獲得在先之舉發審定結果(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的舉發案,是否會影響尚在審查中的舉發案,是本訴願案的討論議題。


本案之事實,係舉發人盧先生於2014年8月14日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編列為N01舉發案,其後,舉發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9月26日又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編列為N02舉發案;N01舉發案經審查後,智慧局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的決定,並於2017年5月5日以「系爭專利已舉發成立在案(指N01),故本案已無專利權標的繫屬」,對N02舉發案作出駁回決定。


本案另一重要事實是,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對N01舉發案的審定結果提出訴願,意即,N01舉發案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

【訴願決定理由】
系爭專利雖經原處分機關(指智慧局)於另案(指N01舉發案)為舉發成立,撤銷其專利權之處分,然該撤銷處分是否確定?原處分機關對此並未論明,系爭專利權之效力,是否得視為自始不存在,不無疑義。

該N01舉發案所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尚未確定,系爭專利權之效力即不能視為自始不存在,原處分機關就本件N02舉發案仍應為進一步實體審查。原處分機關未審及此,遽認本件舉發N02案已無專利權標的繫屬,所為舉發駁回之處分,顯有未洽。

【討論】
其實,對於專利權何時為撤銷確定,現行專利法第82條第2項及第3項(新型及設計皆準用),即有相關規定: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
  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只能說審查委員急著拿點數?

【參考資料】
經訴字第10606308330號訴願決定書,https://goo.gl/cb5d8W
中華民國第M438320號新型專利,https://goo.gl/ukk34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