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商標/鬆餅店waffle 16的商標和MONOCLE相似,為何仍可成功註冊?

日前,位於台南的一間鬆餅店waffle 16因為商標和國外知名生活型態雜誌《MONOCLE》的Logo非常相似而引發爭議,被許多網友抨擊店家根本抄襲。

鬆餅店waffle 16
雜誌《MONOCLE


但有趣的是,這個疑似抄襲的商標仍然通過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審查,進而核准為第01817350號商標在案。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況?這就要談到商標要能成功申請註冊,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必須具有識別性」(咱們先暫不討論先天識別性或後天識別性的議題)。

中華民國01817350號註冊商標(資料來源:TIPO

我國現行商標法18條是這樣寫的: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而《商標法30條亦規範著不得註冊的態樣,其中,第30條第1項第10款是這樣寫的: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從上面我們可知道,審查委員在審查一件商標申請案時,將會從商標資料庫去檢索是否存在有與申請案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下,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的前案。若有,那麼申請案將不得註冊,若無則反之。為什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下,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的觀念很重要,因為它其實仍緊扣識別性這件事,因為當有兩個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出現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時,消費者將有可能發生混淆誤認的情況。舉個例子,當你要購買汽車時,若有兩個這樣的商標存在「LOVOL」與「VOLVO」(這是個實際的個案,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身為消費者的你會不會有點疑惑呢?


回到waffle 16的案例,這間鬆餅店所申請的商標,雖然和國外知名生活型態雜誌《MONOCLE》的Logo非常相似。但在商標審查時,有兩個重要的關鍵:
MONOCLE》的MLogo,似乎並沒有在台灣申請為註冊商標
MONOCLE》營業相關之商品/服務類別應該是雜誌或線上網站(但後來似乎有開咖啡店?),與waffle 16申請註冊的飲食店、複合餐飲店的商品/服務類別,似乎有所差異

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長劉蓁蓁在時也這樣說:「因為如果是這兩個商品原則上,它沒有構成相同的商品的問題,就要判斷說這個鬆餅跟這個雜誌是不是屬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

是以,基於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並沒有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的原則之下,waffle 16的商標申請案就這樣被核准。

當然!《MONOCLE》可否能主張其Logo為著名商標(《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1),或者是waffle 16已侵害其Logo的著作權(《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5等,都是本案還可再細部討論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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