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 星期二

著作權/關於音樂編曲的著作權相關問題

音樂的誕生除仰賴創作人將創意與想法,透過曲與詞的形式表達出來,亦有賴編曲人發揮專業,共同賦予歌曲生命力,才能成就一首首膾炙人口的作品,並傳唱於各個角落。然而,近來本局接獲民眾詢問有關編曲之著作權問題,「編曲」是否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呢?編曲的著作財產權又歸屬於誰呢

Judy van der Velden@flickr, CC BY-NC-ND 2.0


一、 編曲是否享有著作權
音樂著作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而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改作」則是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所以「編曲」如果符合「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最起碼之創作高度)要件,得獨立構成一新的音樂著作(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自得主張著作權,且對原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並不生影響。 此外,若僅係對原曲為編排以利配合演出之樂器,並未對該曲有另行創作之行為,則無改作原曲之行為。

二、 編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
編曲的著作財產權係如何認定歸屬於誰呢?依下列情形而定:
     (一) 唱片公司員工基於職務上完成編曲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若唱片公司員工所為編曲是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須視編曲人(員工)與所任職唱片公司間有無約定,如雙方已有約定,則依該約定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未約定,則以編曲人(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該等編曲的著作人格權,唱片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 唱片公司出資聘請編曲人進行編曲
     若唱片公司是出資聘請編曲人進行編曲,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可能情形,說明如下:

          1. 唱片公司與編曲人有約定著作權歸屬
          (1) 唱片公司與編曲人依契約自由原則,可能約定情況如下:
              A. 唱片公司(出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B. 編曲人(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C. 編曲人(受聘人)為著作人,惟著作財產權歸唱片公司享有

          (2) 有關契約範本可參考智慧局局網「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以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

           2. 唱片公司與編曲人無約定著作權歸屬,須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決定歸屬
          (1) 若唱片公司出資聘請編曲人完成編曲,而唱片公司並未與編曲人約定該編曲之著作權歸屬,則以編曲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2) 承上,若編曲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則唱片公司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至於「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參考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又由於編曲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自可依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或其他事項,均依當事人間約定而定。

本文係源自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其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https://goo.gl/58ec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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