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專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專利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8年1月25日 星期四

專利/宗教商機無限,看智慧佛珠的專利

報載,科技大廠宏碁(Acer Taiwan)嗅到宗教商機,推出宗教智慧穿戴裝置「#智慧佛珠」,外觀結構為12顆佛珠,其中一顆內建晶片,信徒可以直接使用聯網裝置進行次數計算,在持誦佛號時不必擔次數有誤!更透過App把祝福迴向給指定對象,隨時作功德!

小編查了一下我國的專利資料庫,發現已經有蠻多專利存在(多數為新型專利),就舉這件通過實質審查的第I542297號發明專利為例(專利權人為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該件專利即揭露一種能夠透過無線傳輸設備自動將佛珠念誦顆數資料傳達到具有接收端的電子產品之佛珠。



公告的申請專利範圍只有三項,獨立項是這樣的:

 1.一種自動計數佛珠,配合一電子裝置使用,包含:
  複數佛珠,每一佛珠具有一穿孔;

  一佛珠頭,具有一開孔,且內部設有一感應裝置、一無線傳輸裝置、一電路板以及一可充電電池,上述電路板電性連接於上述感應裝置、無線傳輸裝置以及可充電電池,而上述感應裝置於上述佛珠頭表面形成一觸碰感應面,上述可充電電池於上述佛珠頭表面形成一接觸端面,又上述無線傳輸裝置無線連接於上述電子裝置;

  一繩體,穿設於上述佛珠的穿孔與上述佛珠頭的開孔中,使上述佛珠與佛珠頭彼此相鄰,而上述繩體兩側端部互相連接形成一環圈結構;

  其中,當使用者觸碰到上述觸碰感應面時,上述電路板將以一設定時段中,使用者有無觸碰上述感應面來自動進行計數,並透過上述無線傳輸裝置傳送計數資料,再藉由上述電子裝置來顯現念誦次數。

想必宏碁的智財團隊已經做過專利檢索及分析,發現這個獨立項有許多可以迴避設計之處 

#這件專利似乎尚未繳納第二年年費 #不過還在補繳期間內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第I542297號發明專利,https://goo.gl/kBuaRx
宏碁超狂穿戴裝置 讓善男信女隨地累積功德,https://goo.gl/4Lvas4

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

專利/因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致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亦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前言】 
談到現行專利法第29條有關 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的議題時,都會參照智慧財產局於101年10月25日智法字第10100075350號函釋。

【函釋重點】 
其一: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情形,僅限於:
(1)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及
(2)申請專利同時雖有主張但未同時聲明第1次申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至於因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致視為未主張者,無從以非因故意為由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其二:申請人主張複數優先權時,其全部優先權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均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算,所稱「最早之優先權日」係指複數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

但是,於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判決中,該行政釋示被智財法院認為並非適法之行政規則

【判決理由】 
其一:因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致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亦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視為未主張優先權」的法律效果應等同於「自始未主張優先權」,亦即回到「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的狀態。因此,既然第29條第4項規定,「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者,得於申請回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則因遲誤檢送專利法第29條第2項優先權證明文件,依同條第3項之法律明文已推定為「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洵無差別對待之空間,亦得於申請回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
其二:「最早之優先權日」應解釋為「申請回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
  專利法已將「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法律效果從「喪失優先權」變成「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可知立法者有意讓「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有救濟機會,因此,如申請人未依專利法第29條第2項於「(申請專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致應或得依同條第3項主張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之利益者,若仍機械式將「申請專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解釋強加於專利法第29條第4項之適用,則將導致所有原尚享有視為未主張的優先權之法律利益者,皆無法申請回復之結果,顯然與專利法第29條第4項欲給予申請人有救濟機會的立法目的相違背。因此,專利法第29條第4項之「最早之優先權日」本應解釋為「申請回復時之優先權主張中最早之優先權日」,方符立法意旨
.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法第29條
https://goo.gl/rzcZZV
智慧財產局之智法字第10100075350號函釋
https://goo.gl/qdTHQK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判決
https://goo.gl/iHDt8B

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專利/談專利名稱的規定


某些申請人想要獲得新型專利的目的,不外乎是可用於標榜該產品具有專利,藉以彰顯產品的技術含量(真有嗎?)。
.
就曾有申請人問:為什麼專利名稱是「手機殼」,不能寫成「翻玩潮流手機殼」?似乎是覺得名稱為「手機殼」的專利證書貼在牆上,顯得不夠厲害!
.
這個問題的確有趣。如果法規沒有說不行,勢必會如申請人所願(客戶最大)。但正因為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 發明專利之名稱(新型專利亦同),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所謂無關之文字,即如人名、地名、代號、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或宣傳性效果之敘述。
.
其實這樣的規定是好的,避免申請人藉由添加未經證實或跨大的功效性文字於專利名稱上,讓對專利制度不熟悉的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因拿到專利證書,而真的有神奇之功效。還有讓專利內容回到技術面上。(畢竟專利制度要鼓勵與保護的是具技術思想的創作,不然專利工程師就要變文案大師了,例如:終結孤單的配對系統)

.
誆治癌濾水機竟獲專利證書 智財局離譜背書/壹週刊

但這樣的規定在一些具醫療用途的技術上,可能就較難斷定。不知大家是否還有印象,2015年6月,新聞就曾報導某業者以名稱為 "可治療癌症的過濾水機" 及 "可改善人體神經類疼痛、痛風、糖尿病、高血壓、結石、清血管及活化細胞的養生水裝置" 的新型專利,到處宣傳其對自家濾水產品相當有信心,因為已經獲得智慧財產局的專利證書。(智財局當時還為此案發新聞稿說明)
.
現在知道為什麼全家的專利名稱是「飲料冰品」,而不是「濃厚系冰磚冰品」或「濃厚系冰磚咖啡」了吧。
.
參考資料:
專利法施行細則 及 專利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第M548972號新型專利,https://goo.gl/eAvDTQ

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專利/郭姐茶坊的發明專利核准公告,不能做黑糖口味了?

郭姐茶坊的發明專利今天核准公告了!
什麼?瑞煩,這樣是不是所有的黑糖口味都不能做了?
別緊張~別緊張~,聽筆者娓娓道來…
.
【事件回顧】
2015年10月,爆料公社出現一張郭姐茶坊的文宣照片,內容寫著:「本店申請兩種專利,商標專利以及黑糖口味專利,別家商店不可販賣同樣口味的商品,否則觸犯法律…」,超狂的警告馬上引起網友們的討論!經查後,郭姐茶坊所說的商標專利其實是註冊商標,而黑糖口味專利指的是一件新型專利及一件發明專利。
.
【郭姐拿什麼來申請新型專利】
前述的新型專利已於2016年9月經智慧財產局之形式審查後公告在案,為第M527687號新型專利『粉圓製品』,其專利範圍保護的標的是「一種包括有核心部、外層部及糖份部的粉圓製品」,很明顯是和粉圓的「結構」有關,和「黑糖口味」毫無關係。
.
你可能會問:「粉圓的結構不都長這樣嗎?」是的!在申請這件專利以前,可能已有相似的產品存在,這件新型專利仍可核准的原因是『新型專利並沒有經過實體審查』,換言之,它的專利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是有待考驗的。(回顧:https://goo.gl/f9nWKD
.
【郭姐的發明專利保護了什麼】
那麼,經過實體審查的發明專利肯定很厲害,而且和黑糖口味相關了吧?
.

.
1.一種粉圓製品之製程,包括以下步驟:
      (a) 將粉圓顆粒置入一容器中加熱烹煮,以形成一第一階半成品;
      (b) 將該第一階半成品裝入一透孔袋中,再置入於一擾流清洗機構中之一旋轉透孔洗淨筒後,以一擾動水流整體涵蓋式地清洗該第一階半成品,以形成一第二階半成品;其中,該擾流清洗機構具有一旋轉透孔洗淨筒,且該擾流清洗機構係對該第一階半成品進行加水處理、清洗處理、脫水處理、循環處理;所述擾流清洗機構係選用旋轉擾流清洗機構,該旋轉擾流清洗機構係具有與洗衣機相似之結構;其中,裝入所述透孔袋中之第一階半成品不與該擾流清洗機構直接接觸;
      (c) 低溫處理該第二階半成品;
      (d) 製備一流動態糖份材料,該流動態糖份材料至少包括黑糖份;及
      (e) 將該第二階半成品與該流動態糖份材料混合並進行加熱處理;藉由上述步驟,可快速產製大量粉圓製品,俾利供應商業營業用途。 
.
從這件第I598043號發明專利『粉圓製品及其製程與製程系統的』的申請專利範圍來看(看第1項和第11項),其保護的標的是「一種粉圓製品的製備裝置及方法」,對!就是裝置和方法!(和口味一點關係也沒有!
.
這代表什麼意思?只要你不使用到該專利所述的特定裝置,及不採用其製造粉圓的特定步驟,便不會侵害到郭姐的發明專利!(大方做黑糖口味吧!
.
看第I598043號發明專利,https://goo.gl/8RrR4t
.
【後話】
這件發明專利的申請過程算是坎坷,總共歷經兩次初審審查意見、初審核駁、兩次再審查意見及四次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方才核准。

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專利/中國或將導入專利連結制度

藥品的專利連結制度是許多學名藥廠進入美國市場前需要充分了解的一套遊戲制度,所謂連結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的連結,及學名藥審查程序與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登錄於橘皮書之專利)的連結,意即,向USFDA申請ANDA時,須提出Paragraph I~IV之主張,聲明是否有無侵害原廠專利的議題(亦或是原廠專利無效),原廠收到通知後,可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訴訟,而審查單位須在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核發上市許可通知,除非專利爭議已提前解決。(該制度之介紹:https://goo.gl/rquZiz

.

我國目前並沒有實施專利連結制度,但曾在2016年下半年因欲加入TPP,而有意導入該制度(行政院都已通過修正草案),不過因遭到許多質疑及TPP暫時停擺的情況之下,該修正草案似乎也被束之高閣(詳情請參閱:https://goo.gl/KBvWAB


在CFDA於5月12日發布的《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2017年第55號公告)中,建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被明確提出,除了特定行為的指定期間具有差異外,基本制度與USFDA並無不同。
.
【問】仿製藥(學名藥)佔據中國藥品市場的七八成,為什麼CFDA要推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答】從近來的眾多政策都可看出,中國有意成為創新藥的大國,向美國、歐盟與日本看齊,而專利連結制度可使新藥廠更有動機(盡早)投入該市場。
.
【問】若真的實施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將帶來什麼影響?
【答】影響最大的面向有二,其一為須提早編列專利預算(包括專案執行前之專利分析,以及藥證申請時之專利訴訟),其二為藥證取得的時點將往後延(不過CFDA的審查時間本來就很長,這一點似乎沒有差別)
.
最後想說的是,了解且能執行該制度的中國律師或專利代理人,或將擁有一塊領域獨特且具門檻的市場。

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專利/創業初期不申請專利的理由?

睡前在網路上翻到一份簡報,是惇安智財 王惠玲執行長主講的「生技產品之創新與專利」(來源:https://goo.gl/cIBn8j)。



裡面有一頁提到創業初期不申請專利的理由:
(1)太貴 (2)太久 (3)太不確定 (4)專利組合太難 (5)其他

就之前服務新創團隊的經驗來說,「太貴」是主因,不過聽到可以先申請第一案(也可以是臨時申請案),再善用優先權制度後,大多數就都會申請。

當然,這樣只是把問題留到一年後再來煩惱。不過,大家應該都知道對於新創團隊來說,這一年內的變數實在太多,可能有資金挹注,可能產品經市場驗證後需要改良。所以真的沒有必要一開始就砸大錢申請多國!

至於「太不確定」這件事,則較少聽新創團隊抱怨,畢竟,有哪一個新創團隊會覺得自己想申請專利的技術,是沒有價值的?


大家覺得哪個才是影響申請與否的關鍵因素呢?

看看網友們怎麼說: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專利/「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檢討(二)


昨天提及最新一期的《智慧財產權月刊》,就「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做了檢討。而智財局成立的改善小組研擬出許多待檢討的議題,其中包括第一次藥品許可證認定標準,而這也是筆者認為最為重要之項目。(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檢討(一)

.
大多數人都知道一個新成分新藥從研發到上市至少需時十年,成本約8億到20億美元不等。這樣的時程與規模對於我國多數的藥廠來說,是個風險極高的投資(還不一定能有所收益)。因此,近來年有許多藥廠轉而投入新劑型新藥或新適應症新藥(常被稱為老藥新用)的開發,例如因華藥將Gemcitabine從針劑改成口服劑型,用於膽管癌的治療,目前已完成I期臨床試驗正朝II/III期臨床試驗邁進、或如逸達生技用於治療後期前列腺癌的Leuprolide Mesylate(6個月緩釋針劑),於今年初完成III期臨床實驗數據分析,達到主要療效指標、或如安成生技的新適應症新藥AC-701。
.
其實,國際大藥廠也常透過發展新劑型、新適應症或新劑量等方式,來拓展產品生命週期。
.
那麼,為何第一次藥品許可證認定標準需要檢討呢?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若專利權人要申請專利權期限的延長,須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之(§53),而在現行專利審查基準中(第二篇第十一章),記載第一次許可證係指就同一有效成分及同一用途所取得之最初許可,其後續針對不同劑型、不同使用劑量、不同單位含量等取得之許可,均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換言之,新劑型新藥及新劑量新藥的許可證,並無法拿來作為申請專利權期限延長之依據。
.
於是,改善小組為鼓勵我國藥廠持續投入研發,建議放寬第一次藥品許可證的認定標準,從現有的有效成分和用途之外,再加入劑型。其立意實屬良善,也有利於我國新藥產業的發展(將能透過延長專利權期限,鞏固市場),但對於學名藥廠來說,學名藥的上市時間恐將因專利阻礙更加延遲。

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專利/「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檢討(一)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閱讀最新一期的《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19期),若有,應該可以注意到這期重點是「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的檢討。
.
「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是在民國83年的專利法修法後導入,目前乃規定於現行專利法的第53條中。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發明專利權,因須取得許可證,故會有專利案公告後仍無法實施之情況,該制度的設計即為了補償專利權人因需取得上市許可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
.
以製藥領域來說,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的相關問題一直在專利權人與智慧財產局之間有著爭辯,如100年度判字第1534號判決,上訴人先靈大藥廠認為智慧財產局認定「取得許可證所需時間」的審查不當。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不合法也是原廠與學名藥廠於專利訴訟中的攻防之處,如103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判決,被告南光化學製藥即爭執原告輝瑞大藥廠的威而鋼藥品在台灣申請查驗登記所必要期間,未達2年,不符法定期間(依據民國83年之專利法規定)等。
.
基於眾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5年成立專案小組對「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作全面性檢視。於《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實務之探討與建議》一文中,顏逸瑜提及檢討的重點項目包括:
.
→ 第一次藥品許可證認定的標準
→ 一證兩請的審查程序
→ 非為第一次藥品許可證的補救程序
→ 許可證持有人與專利權人之法人格或其被授權之認定
→ 專利權範圍與第一次藥品許可證對應關係之比對
→ 得據以延長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的採認
→ 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訖日認定
→ 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年限限制
.
在上述項目中,筆者認為有關「第一次藥品許可證認定」的修正最為重要,至於原因礙於篇幅,咱們下篇討論。

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專利/ “運用專利資訊來推演競爭對手的產品策略” 這件事

企業運用專利的目的有很多,大家必然同意也是最基礎的一項,是透過專利權來藉以排除他人未經同意實施企業耗費巨資辛苦研發的技術,更甚者,是期待能將專利權這項無形資產,透過各種形式(無論是授權或買賣)貨幣化。

除了上述目的之外,在《閣樓上的林布蘭》一書中,或是其他文章與研究,也都提及企業可以運用專利資訊來 "推演競爭對手的產品策略"

字義其實不難理解,但如何真正落實,或者說是如何正確地推演到競爭對手的產品策略,便是難題所在。要做到這一點,除了得對一個產業,乃至於特定競爭對手的產品開發脈絡有理解外,也要對競爭對手如何看待與運用專利的態度有所了解(缺一項都會讓上述的 "推演" 存在大幅偏差,當然,既然是推演本來就會有所偏差)。

你我都常在新聞上看到這樣的標題,"蘋果的新專利顯示,可能要做一款和任天堂Mii 一樣的社群遊戲"。如果沒有理解智慧型手機產業的變化,或是蘋果公司開發產品的脈絡,其實這樣的 "預測" 著實相當的表面。另外,如果沒有去了解這件專利(及其家族)申請的時機點、地區、狀態、範圍變化等,這樣的預測必然存在的大偏差,例如蘋果公司會不會早就放棄這件專利了呢?

2010年開始學專利,乃至於2013年至2016年間在事務所協助許多客戶處理專利事項,雖然也知道專利資訊可用來推演競爭對手的產品策略,但卻也犯了上面所提到了兩大錯誤:沒有了解特定產業的產品開發脈絡、沒有了解特定專利(及其家族)的前世今生。

現在,了解他人申請了那些專利,一樣時刻出現在我的業務範疇中。以製藥產業為例,概括來說,透過專利權基本上能做到:
  • 了解原廠藥品的處方設計,及其關鍵處或開發困境
  • 解原廠是否將或如何延長藥品生命週期,如開發第二代產品,不管是新複合物、新劑型或新適應症


這件事聽起來對企業的效益很大,但根據資策會科法所於 "2014年國內企業智慧財產管理現況與需求調查" 中,發現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策略及研發策略的智財人員仍為少數。我想原因不外乎是這件事需要花下較多時間成本,卻又不見得能立即體現。相較之下,透過具體之專利數量的增長,大家才能知道你有在做事(這是個很現實的情況)。

2017年2月28日 星期二

智財權/《燒掉船艦:微軟稱霸全球的知識產權戰略》教我們的IP事





作者:Marchall Phelps 
出版社:東方出版社(簡體書)
出版日期:2010年10月1日

  • 智慧財產權最大的價值不在於將其作為抵制競爭對手的武器,而是作為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作的橋梁。
  • 常言道:好籬笆造就好鄰居。就智慧財產權來說,也就是所謂的籬笆,將會變成公司間的紐帶而非屏障。
  • 申請眾多專利不是件便宜事!而是,我開始找尋出路,將其變為公司的利潤中心而非消費中心。

專利/《靈光乍現-Flash of Genius》教我們的IP事



導演:Marc Abraham
上映年份:2008年

  • 向他人Demo你的技術前,最好能夠過專利申請來保護
  • 要申請專利的時候,絕對要注意『專利申請人』是自己,還是共有
  • 向大鯨魚提出專利訴訟前、後,你將體會什麼叫恩威並施
  • 你面對是狡詐奸滑的大鯨魚,能給你350頁,絕對不會只給你1頁
  • 除了個人過往會被起底,你的專利將遭受『有效性』的挑戰

智財權/《專利奇兵》教我們的IP事


作者Fred Warshofsky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1997/08/19

「智慧財產具有關鍵地位,是創新興奮劑,科技的動力,也是財務的來源。」

「我們以前一直認為賺錢是靠販售商品,所以從不在專利上傷腦筋,現在我們視專利為戰略武器。」

「專利被視為交易的物質,拿來免費換取別人的智慧財產,交互授權的概念因而產生。」

「對某些人而言,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誘惑力是無法抵擋的,尤其當那財產是屬於別人的時候。」

「即使侵權者能證明對方無利益損失,專利法仍可要求侵權者為所有的銷售付出合理的權利金。」

2016年11月13日 星期日

專利/用科技收成!從專利內容探究農業科技

數位時代的一個封面故事『用科技收成!新世代農夫下田,讓農業變得更性感』吸引了我的目光。



提到農業,總是會讓人聯想到揮汗如雨的農夫。而今農業與科技的距離越來越近,農夫的形象已經不若以往,農場也逐漸朝自動化、無人化的方向前進。新世代的農夫,不再只是用勞力耕作,還需花更多腦力決策。唯農夫從繁瑣艱辛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才能為農業創造更大價值。-《數位時代》

封面故事中介紹了四位科技農夫,他們分別使用了不同的科技,使農業的經營與管理更加有效率,如埔里豆之谷農場的陳新豪,其研發一種監控系統,可從App即時監控園區內的溫度、濕度及照度,以獲得最即時的氣候資訊,或是畢業於中山大學材料與光電學系的蘇建鈞,開發出一款農務管理App,協助農民做耕地管理、田間定位導航和食品履歷等。

提到科技,或者更確切地說,當提到『發明』,隨即就會馬上想到『專利』!然而,將這四位科技農夫的名字,鍵入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的發明人欄位時,卻驚訝的沒有任何一個人將這些具價值的發明申請了專利(也可能是已經申請了,但尚未公開)。



他們沒有申請,不代表沒有農業科技專利的存在!農業科技專利,顧名思義是以應用於農業領域中之新技術為內容的專利(本文暫且尚不探討這些農業科技專利,是否真的符合專利要件),以下就帶您來看看:

中華民國第M495067號新型專利「農業自動輔助系統」
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了解全部專利內容:https://goo.gl/JUpWYl


如何即時地監控並對應地調整水位,或是驅離某些鳥類或昆蟲等有害於農作物之特定生物,都需花費人力長時間地監控與調整,而在農業人口短缺的狀況下,這類需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的工作將是一大負擔。為了解決此問題,此專利便提供一種能有效節省人力與時間之農業自動輔助技術,藉由感測模組動態地感測農地的即時水位及環境,並由判斷模組比對資料庫之數據,並以調整模組即時地調整農業用地的水位,藉以節省人力、物力與時間成本。

中華民國第I508029號發明專利「農業保全系統」
聖約翰科技大學
(了解全部專利內容:https://goo.gl/TvrzhB



隨著近年來的全球氣候變遷加劇,農作收獲量逐年下降,致使糧食短缺的現象日益顯著,農民苦辛經營的作物,若被不肖份子偷竊殆盡,更是損失重大。這件專利便旨在建置一種可供協助農民保存農作物的環境監控系統,該系統供判別諸如農田或果園等植場地的即時狀況,當有外人入侵時(如上圖中的小偷)便能發出一警示訊號給遠端的智慧行動裝置。

中華民國第M523173號新型專利「無線通訊感測系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
(了解全部專利內容:https://goo.gl/BGzaAB


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作物生長及品質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包含環境溫溼度、日照、土壤含水率及電導度等,如何能準確且有效率地獲得該些數據,便成了一大難題。這件專利即提供一種可同步監測多項作物栽培參數,包括如環境(溫度、濕度、光合作用有效光子通量與二氧化碳)、作物(葉片溫度)及土壤(溫度、含水率與電導度),並且能方便遠端監控管理的一套無線通訊感測系統。

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身為我國農業行政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其在專利數量的表現尚可,目前共有209件發明專利、293件新型專利以及1件設計專利(此數字僅統計中華民國專利)。

以上3件農業科技專利,當然不足以代表我國在農業科技創新的重點,但卻仍隱約可以察覺到多是藉由感測器、智能裝置及物聯網的導入,這也與農委會推動的『智慧農業4.0』不謀而合,即知識數位化、生產智動化、產品優質化、操作便利化及溯源雲端化!
(了解更多智慧農業4.0https://goo.gl/l0N71i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專利/GSK葫蘆裡賣著什麼藥?

佈局專利之處常與產品市場、競爭對手有關。然而,在一些發展相對較落後的中低收入國家,是否建置有專利制度都是個問題,是否能真正落實專利權遭受侵害時的後續動作更是另一回事。


Photo credit:Peter O'Connor aka anem@flickr CC BY-NC 2.0

GlaxoSmithKline(簡稱GSK)宣布將不再中低收入國家(如越南、喀麥隆及斯里蘭卡等國家)進行專利保護的舉措,仔細研究後可說是相當有趣,內文中提及世界上多數的學名藥廠都位於中高收入國家,再搭配GSK官方新聞稿的內容,其指出雖不於中低收入國家申請專利,但將在中高收入國家繼續尋求專利保護,並會授權給學名藥廠進行藥品的生產與販售。

如此一來,GSK不僅省下許多專利維護成本,還讓許多學名藥廠幫它賺錢,最重要的是更贏得許多聲譽。這一棋,GSK下的可真到位。